海委完成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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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工作部署,日前,海委完成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蒲城县、榆林市高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忻州市代县、晋城市高平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10个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现场评估工作。 海委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专门成立了评估工作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对照评估技术大纲,提前谋划评估要点,并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开展了内蒙古部分试点城市现场评估工作。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分别派出专家参加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城市评估。
此次评估采取听取试点城市汇报、现场核查、资料查阅、问题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各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布局、配置管理、利用领域和规模、生产输配设施、建立健全利用政策的工作情况,对照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实施方案和自评估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中期目标完成情况、投资与设施建设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指标,进行赋分结果的核查,针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出工作偏差、提出意见建议。
下一步,海委将按照中期评估工作要求,梳理总结评估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取得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编写现场评估报告,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审定。(节水处 于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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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