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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3〕034号)〔团大公路(省界—新津涞公路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
时间:2023-08-15 15:02:4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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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8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8月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3〕03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本机关于202361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批团大公路(省界新津涞公路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团大公路(省界至新津涞公路段)改建工程跨越子牙河和贾口洼蓄滞洪区(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工程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内,采用桥梁方式跨越子牙河,采用路基方式跨越贾口洼蓄滞洪区 

(一)跨越子牙河 

该工程跨越子牙河对应子牙河左堤桩号为53+400(0+000为廊坊与沧州界),右堤桩号6+890(0+000为津冀界),桥梁轴线与左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298168.806,Y=477367.078,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桥梁轴线与右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298128.224,Y=478140.624),桥梁自左堤至右堤桥跨布置为22×30米+25米+50米+45米,跨河段桥长780桥宽为25.5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85 

该工程与子牙河左堤平交,与子牙河右堤立交。跨越右堤处最低梁底高程12.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河道内最低梁底高程7.78米主槽内系梁顶高程为负1.55米,滩地内系梁(承台)顶高程为3.31米至4.10米0#桥台距左堤规划内堤脚1.74米,24#桥墩距规划右堤内堤脚2.19米,25#桥墩距规划右堤外堤脚2米桥墩及承台均布置在堤防设计断面范围以外。 

(二)跨越贾口洼蓄滞洪区 

1.子牙河右堤外桥梁段 

该工程跨越子牙河右堤后,在贾口洼蓄滞洪区内桥跨布置为7×30米,区段长210米,桥宽25.5米。蓄滞洪区内桥最低梁底高程为7.44米,桥梁系梁(承台)顶高程为1.93米至2.93米 

2.路基段1 

该工程从子牙河桥(X=4298088.727,Y=478370.746)至子牙河耳河桥(X=4297976.231,Y=479093.894)为路基段1,对应公路桩号为K1+009.5至K1+743,全长733.5米。区段路面设计高程为4.06米至9.53米,除桥梁与路基连接段地面高程抬高0.5米至6.04米以外,其余沿线高程均比周边平均地面高程抬高0.5米以内。为减轻对行洪的影响,在公路桩号K1+120、K1+220、K1+285K1+564共设置4处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孔径均为1.5米。 

3.路基段2 

该工程自子牙河耳桥(X=4297973.063,Y=479143.794)至新津涞公路(X=4297861.838,Y=480450.655)为路基段2,对应公路桩号为K1+793至K3+105.7,全长1312.7米。区段路面设计高程为4.17米至4.82米,除桥梁与路基连接段地面高程抬高0.5米至1.10米以外,其余沿线高程均比周边平均地面高程抬高0.5米以内。为减轻对行洪的影响,在公路桩号K1+870、K2+755、K2+955.5K3+091设置4处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在K2+095K2+535设置2处双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孔径均为1.5米。 

该工程跨越子牙河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跨越贾口洼蓄滞洪区的路基在蓄滞洪区启用时部分淹没,建设单位已知悉其风险。 

二、基本同意因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即 

1.对子牙河大桥桥梁投影及上游5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堤防按照规划进行复堤,并对上述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进行防护。 

2.子牙河大桥与左堤平交处桥梁两侧各设置50米水平连接段,通过纵向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与左堤平顺衔接,并采取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3.工程占用蓄滞洪区容积约3.66万立方米,采取在蓄滞洪区内取土填筑路基(约3.56万立方米、开挖公路边(约1.43万立方米等方式对蓄滞洪区容积实现占补平衡,蓄滞洪区容积占补平衡方案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建设单位必须做到防治与补救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防治与补救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必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六、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七、天津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跨越子牙河和贾口洼蓄滞洪区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89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团大公路(省界-新津涞公路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