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3〕27号)(十里铺、南邢家河、小泊、利仁皂专用水文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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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6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文局站网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7月1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3〕027号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设立十里铺、南邢家河、小泊和利仁皂等4处专用水文站的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十里铺村(东经112度27分39秒,北纬39度19分36秒)设立十里铺专用水文站,集水面积358平方公里。 同意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南邢家河村(东经112度27分41秒,北纬39度18分9秒)设立南邢家河专用水文站,集水面积752平方公里。 同意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小泊村(东经112度35分28.7秒,北纬39度22分4.6秒)设立小泊专用水文站,集水面积2050平方公里。 同意在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杜庄乡利仁皂村(东经113度25分2.7秒,北纬39度52分22.2秒)设立利仁皂专用水文站,集水面积4939平方公里。 二、同意上述4处专用水文站的测验方式,设置水位、流量和降水量等测验项目。 三、请你单位按照国家水文测站管理和水文测验规程规范等有关要求,做好十里铺、南邢家河、小泊和利仁皂等4处专用水文站的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及汇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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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