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3〕026号)(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G1611)冀蒙界至围场段跨越撅尾巴河大桥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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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6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6月2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3〕026号
河北承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审批〈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G1611)冀蒙界至围场段跨越撅尾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G1611)冀蒙界至围场段跨越撅尾巴河大桥(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工程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跨越撅尾巴河,对应撅尾巴河河道桩号为K34+573(起点为围场县千层板社区二龙泉),桥梁轴线与河道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692529.436,Y=491194.805,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桥梁轴线与河道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692583.897,Y=491202.350),河道管理范围内桥跨布置为2×40米,区段全长80米,桥宽26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夹角为90度。 该工程跨越撅尾巴河段两岸无堤防,右岸外8号桥墩(对应坐标X=4692604.501,Y=491205.584)边缘距离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垂直距离为17.5米,左岸外10号桥墩(对应坐标X=4692525.394,Y=491194.302)边缘距离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垂直距离为1米,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9号桥墩(对应坐标X=4692565.036,Y=491199.572)边缘距离基流河槽上开口线最小距离为12.4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设计最低梁底高程为1371.9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必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五、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六、河北省水利厅为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七、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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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_G1611_冀蒙界至围场段跨越撅尾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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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