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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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三)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五)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六)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七)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八)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九)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活动项目实施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活动项目实施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 话:022-24102222
承办部门:河湖管理处
电 话:022-24102711
传 真:022-24102222
邮 箱:xzsp@hwcc.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海委纪检组
1.投诉电话:022-24102266
2.投诉邮箱:jjzjb@hwcc.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2.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22-24102222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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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表.doc 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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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